《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標準合約》(修訂案)、《上海期貨交易所鋁標準合約》(修訂案)、《上海期貨交易所鋅期貨標準合約》(修訂案)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標準合約》(修訂案)已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09]107號)批準;與上述合約修訂相關《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修訂案)已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第二屆理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印發。為使新、舊合約及實施細則平穩過渡,經研究決定:一、天然橡膠合約及相關交割細則修訂過渡期安排辦法(一)新國標規格的國產天然橡膠(SCRWF),可用于交割的起始時間規定:1、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允許質量符合新國標規格,且膠包凈含量為33.3公斤或凈重為40公斤的國產天然橡膠(SCRWF)入庫并生成標準倉單用于實物交割。2、自2012年6月1日起,膠包凈重為40公斤的國產天然橡膠不得入庫生成標準倉單。3、質量符合新國標規格,膠包凈含量為40公斤的國產天然橡膠(SCRWF)最遲可交割合約為RU1211。(二)原國標規格、原國標包裝的國產一級標準橡膠(SCR5)退出交割的過渡方案及時間規定(根據交易所現有規定):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中對天然橡膠有效期的規定,2008年采用原國標規格、原國標包裝生產的天然橡膠,交易所允許的最遲入庫截止日期為2009年5月31日,即2009年6月起,上海期貨交易所不再接受采用原國標規格、原國標包裝的天然橡膠入庫;采用原國標規格、原國標包裝入庫并已生成標準倉單的天然橡膠,最遲可交割合約為RU0911。二、陰極銅、鋁、鋅合約及交割細則修訂過渡期安排辦法為確保新老合約及規則平穩交替,陰極銅、鋁、鋅新修訂合約及相關交割細則內容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后第一個新掛牌合約及以后月份合約開始執行。但下面幾種情況例外:(一)原已制成的標準倉單,可以繼續用于期貨合約的履約交割。(二)自發文之日起,允許按新國標生產的產品履約交割。(三)LME注冊、我所允許交割的陰極銅、高級基礎鋁牌號仍可按要求制作標準倉單并履約交割。其中,尚未取得交易所注冊資格,卻屬于現有規定中LME注冊、我所允許交割的陰極銅、高級基礎鋁牌號,其制作標準倉單并履約交割的終止日期將另行通知,并自該通知發布之日后第一個新掛牌合約及以后月份合約開始執行。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