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海關發布《版納關緝違(重)字〔2023〕0001號》“2021.10.15”西雙版納滇盛鑫進出口有限公司進口“天然橡膠膠乳”類商品歸類申報稅則號列不實案:
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間,西雙版納滇盛鑫進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報關公司(另案處理)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原產于緬甸的天然橡膠膠乳共計101票,申報商品編號為4001100000,對應稅則號列為4001.1000,進口關稅適用暫定稅率10%。申報總重量為6065.6噸,申報總價為人民幣2965.0574萬元。根據2017年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第四十章品目40.01的注釋,天然橡膠進口時的物理狀態應為液態,但當事人委托某報關公司申報進口天然橡膠膠乳的規格型號為“不規則塊狀”,因此應歸入“其他形狀的天然橡膠”,稅則號列應為4001.2900,進口關稅稅率20%。
在進口天然橡膠的過程中,西雙版納滇盛鑫進出口有限公司未盡如實提供反映貨物真實情況的法定義務,導致申報稅則號列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海關計核,當事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35.051487萬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當事人西雙版納滇盛鑫進出口有限公司與某報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該法定代表人確認并要求報關員按照4001100000的商品編號進行申報,形成了境內收貨人與報關公司就稅則號列的確定達成共同商定的情形。這也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海關有權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以外的財物、責令改正、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海關注冊登記證書等行政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