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30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第2023/363/AD18R3號公告,對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作出反傾銷情勢變遷復審作出終裁,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第5號決議,決定維持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不變,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4.79%~35.35%反傾銷稅。
本案涉及歐亞經濟聯盟稅號4011 20 100 0、4011 20 900 0、8708 70 990 9項下的產品。
案件回顧:
2014年9月1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
2015年12月18日,依據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歐亞經濟委員會自2015年12月18日起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4.79%~35.35%。
2021年7月2日,歐亞經濟委員會發布公告,維持中國載重輪胎的反傾銷稅不變,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產品的歐亞經濟聯盟稅號為4011 20 100 0和4011 20 900 0。
2022年3月9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對中國載重輪胎啟動反規避調查。
2023年2月1日,依據歐亞經濟委員會2023年1月31日第14號決議,歐亞經濟委員會對中國載重輪胎反傾銷案作出反規避終裁征稅決定,對添加輪輞,以輪胎和盤式或無盤式輪輞組件出口的載重輪胎征收2015年11月17日第154號決議確定的14.79%~35.35%反傾銷稅,案件涉及歐亞經濟聯盟稅號8708 70 990 9項下的產品。
2023年3月10日,歐亞經濟委員會內部市場保護司發布該案情勢變遷復審終裁披露。
2022年4月1日,依據2022年3月31日第5號令,歐亞經濟委員會對原產自中國的載重輪胎啟動反傾銷情勢變遷復審調查,審查是否需要調整現行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