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阿根廷生產發展部在阿根廷《官方公報》發布2021年第239號公告,對原產于泰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的自行車新型橡膠輪胎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終裁,對低于最低限價的涉案產品征收差額作為反傾銷稅,其中中國涉案產品的最低限價為7.03美元/千克;泰國涉案產品的最低限價為6.07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的最低限價為6.45美元/千克。
涉案產品的南共市海關編碼為4011.50.00。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2001年9月21日,阿根廷對泰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的自行車輪胎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3年3月21日,阿根廷發布2003年第121號公告,對原產自上述三國的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終裁,對原產自中國、印度尼西亞和泰國的產品分別設置2.59美元/千克、2.71美元/千克和2.59美元美元/千克的最低離岸出口價,對低于該價格的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接受泰國出口商HWA FONG RUBBER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的價格承諾,有效期為五年。
2009年9月17日,阿根廷原生產部發布第377號公告,對泰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涉案產品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肯定性終裁,維持2003年第121號公告確定的反傾銷稅,并對原產于中國和泰國但由出口商HWA FONG RUBBER (THAILAND) PUBLIC COMPANY LIMITED出口的涉案產品設置2.59美元/千克的最低離岸出口價,有效期為五年。
2015年9月17日,阿根廷原經濟與公共財政部發布第946號公告,對該案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裁定中國、泰國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的最低離岸限價分別為5.72美元/千克、4.67美元/千克和3.99美元/千克。
2020年9月17日,阿根廷生產發展部發布第488/2020號公告,對原產于泰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的自行車輪胎啟動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合并情勢變遷復審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