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6日,廣饒縣人民政府官網發布《2021年5月份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共計18家企業被處罰,處罰金額在0.069萬元-77.5萬元不等,其中山東金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固體廢物貯存場地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被罰77.5萬元,是處罰金額最多的企業;此外,廣饒縣黃海橡膠制品廠、山東海倍德橡膠有限公司 等企業均被處罰。
據悉,金嶺化工固體廢物貯存場地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項,被處以77.5萬元罰金。
廣饒縣黃海橡膠制品廠車間門窗未及時關閉,惡臭氣體逸散進入大氣,導致廠界及周邊存在惡臭異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被處以2.125萬元罰金。山東海倍德橡膠有限公司密煉車間密閉不嚴,導致廠界及下風向有明顯異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被處以4.375萬元罰金。
廣饒聚澤化工有限公司甲酸鈣及混凝土外加劑項目原料泵密封損壞物料泄漏,導致廠區及下風向有明顯異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被處以3.25萬元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法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