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4日,巴西經濟部外貿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GECEX)在官方公報上發布2021年第198號決議,對原產于中國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葡萄牙語:pneumáticos novos deborracha, de constru??o radial, dos tipos utilizados em ?nibus e caminh?es(Pneus de Carga)]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額為1.05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
對山東玲瓏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05美元/千克,對三角輪胎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07美元/千克,對中策橡膠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12美元/千克,對安徽佳通輪胎有限公司、重慶佳通輪胎有限公司、福建佳通輪胎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31美元/千克。
對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朝陽浪馬輪胎有限責任公司、庫博輪胎橡膠公司、光明輪胎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韓泰輪胎有限公司、米其林沈陽輪胎有限公司、倍耐力輪胎有限公司、賽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賽輪金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金宇輪胎有限公司、山東昌豐輪胎有限公司、山東恒宇橡膠有限公司、山東龍躍橡膠有限公司、山東萬達寶通輪胎有限公司、賽輪(沈陽)輪胎有限公司、壽光福麥斯輪胎有限公司、青島賽諾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三角(威海)華盛輪胎有限公司、肇慶駿鴻實業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42美元/千克。
對肇慶駿鴻實業有限公司執行反傾銷稅額為1.55美元/千克,對其他生產商/出口商執行反傾銷稅額為2.59美元/千克。
據悉,該措施適用于輪輞尺寸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的輪胎,未指定輪輞的斜交輪胎和客貨車輪胎除外。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4011.20.90。
2008年5月16日,巴西對原產于中國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9年6月18日,巴西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
2014年6月17日,巴西對原產于中國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2015年5月14日,巴西對該案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對中國涉案征收的反傾銷稅為1.12美元/千克~2.59美元/千克。
2020年5月4日,巴西外貿秘書處于《聯邦政府公報》上發布2020年第31號公告稱,應巴西輪胎產業協會(Associa??o Nacional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 -ANIP)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的大客車和卡車用客貨車輪胎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