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起,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 524-2020)正式實施,該標準代替DB12/ 524-2014。與DB12/ 524-2014相比,新標準修訂了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明確了VOCs的表征指標;增加了非甲烷總烴的排放限值和監測方法;收嚴了有組織排放限值;完善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加強了實施與監督。對橡膠制品行業提出了更高要求。
橡膠制品制造是以天然及合成橡膠為原料生產各種橡膠制品的活動,還包括利用廢橡膠再生產橡膠制品的活動;不包括橡膠鞋制造。
重點行業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橡膠制品制造、涂料、油墨與膠粘劑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汽車整車制造、印刷工業、家具制造、表面涂裝、農藥制造行業。標準中對橡膠制品制造行業新建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限值提出了具體要求。
橡膠制品制造受控工藝設施包括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涂膠、煉膠、硫化等工藝;單項必測污染物包括正己烷、正庚烷、甲基異丁基酮、甲基環己烷、3-甲基己烷、2-甲基己烷、甲苯、間/對二甲苯、鄰二甲苯、苯、乙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正壬烷、正十二烷、二硫化碳、甲硫醇、甲硫醚、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1,3-丁二烯*。
1.輪胎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硫化工藝
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mg/m3;15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kg/h,2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kg/h,3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6.0kg/h,4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2kg/h,5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0kg/h。
TRVOC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mg/m3;15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kg/h,2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kg/h,3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6.0kg/h,4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2kg/h,5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0kg/h。
2.輪胎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和涂膠工藝等
甲苯及二甲苯合計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mg/m3;15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kg/h,2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kg/h,3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6.0kg/h,4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0.2kg/h,5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7.0kg/h。
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50mg/m3;15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3kg/h,2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2.1kg/h,3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7.4kg/h,4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1.7kg/h,5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20.20kg/h。
TRVOC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80mg/m3;15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2.0kg/h,2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3.4kg/h,3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1.9kg/h,4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18.7kg/h,50m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為32.3kg/h。
對于橡膠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及其他行業,收集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非甲烷總烴去除效率不應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