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出口管制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出口管制領域的第一部具有統領性質的法律,其頒布與實施將正式確立中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體系與制度基礎,為當前國際新形勢下的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出口管制法》于2019年12月、2020年6月以及2020年10月經過了三次審議并最終通過,其立法目的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加強和規范出口管制”。該法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出口管制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出口管制是指對特定物項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對該物項的使用主體或者用途進行控制。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通行的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做法。該法明確了出口管制范圍,確保管制物項、管制主體和行為全覆蓋,規定: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均受本法約束。
據了解,該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單、臨時管制和全面管制。規定出口管制清單制度,明確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根據出口管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發布出口管制清單,對管制物項作出明確列舉。
規定臨時管制制度,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可以發布公告,對出口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規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未實行臨時管制的物項,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得到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通知,相關物項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等風險的,也實行出口管制。
相關企業應在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后進行風險篩查;及時關注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依據指南的引導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并且定期進行風險自查與評估。
該法還明確了關于域外適用和對等采取措施。
一是對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信息進行規范,明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關信息應當依法進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二是規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明確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有關出口管制管理規定,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妨礙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依法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對等采取措施,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采取措施。
在10月22日的商務部例行新聞發布會,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實施出口管制,是國際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通行的做法。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以來,為履行相關國際義務,我國先后制定了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6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形成了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以及軍品等物項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體系。
高峰還表示:《出口管制法》對出口管制范圍、管制制度、管制措施以及加強國際合作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們將根據法律規定,進一步完善并適時發布管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