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頻發態勢,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7月至11月,生態環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范圍內聯合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活動。9月18日生態環境部公布第一批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重慶市丁某某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涉及廢舊輪胎冶煉。
2020年4月11日,重慶市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接到某街道通報,發現某村無名小溪溝水質出現異常,表觀呈深褐色,并伴有強烈刺鼻化工異味。接報后,長壽區生態環境局立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應急處置和應急監測工作,并邀請應急專家趕赴現場踏勘指導,擬定應急處置方案。
經突擊審查,發現丁某某等人違法收集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廢舊輪胎冶煉過程中產生的液態物質共33噸,并分別于4月10、11日凌晨趁夜駕駛上述車輛將其傾倒至長壽經開區某雨水井和某路邊水井內,導致該街道無名小溪溝河水污染。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根據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音視頻資料、傾倒現場勘察情況、監測報告等,初步認定上述傾倒的黑色液態物質屬于危險廢物(HW08)。
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長壽區生態環境局對河水中污染物進行及時處理,對河水表面油污進行攔截吸附,對傾倒點水井內積存的黑色油狀物進行徹底清理轉運。
長壽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布點監測結果顯示,無名小溪溝處置點水樣的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82×103mg/L、氨氮濃度為3.25×102mg/L、揮發酚濃度為16.0mg/L、苯胺濃度為18.3mg/L、苯濃度為0.032mg/L,分別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表1規定的III類標準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
4月15日,長壽區生態環境局會同該街道、長壽區公安局等單位成立聯合調查處置工作組,通過痕跡追蹤、特征因子比對、大數據排查、車載GPS信號篩查等手段,迅速鎖定嫌疑人和涉事單位。對肇事貨車罐體內殘留物取樣監測,結果顯示小溪溝水樣與肇事貨車罐體內殘留物檢測結特征因子指標基本一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81×105mg/L、氨氮濃度為1.77×104mg/L、揮發酚濃度為431.0mg/L、苯胺濃度為1.30×103mg/L、苯濃度為1.03mg/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丁某某等人共同實施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
對于廢輪胎冶煉傾倒危險廢物案件,相關部分應做到應急處置迅速,防止造成更大生態環境損害;聯合溯源調查,充分運用技偵手段,快速查清違法事實;精準適用法律,高效移送,依法實施嚴懲重罰;堅決高效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