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龐大的汽車消費群體,正變成肥美的唐僧肉,愿者可食。2011年8月3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對外公布《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初稿,其中明令將售車增配費、裝飾美容費、加價費三項納入“價外費用”計入征稅范圍。該文件認為,這三項購車價外費用最為常見,避稅風險大,屬反避稅范疇。因此,此次購置稅征收范圍調整旨在堵住這一塊的稅收漏洞。這直接把舉國關注的加價售車一事放到了政策的制高點。諸多受市場追捧的車型在銷售終端加價銷售已成營銷手段,為獲取最大的利益,整車制造商在銷售終端普遍以增配費、裝飾美容費、加價費的名目兜售。此一過程中,各項政策全無效力。國稅總局的政策,又為哪般?對此,相關汽車研究院與蓋世汽車網進行了聯合調查,調查時間為2011年8月9日至15日,調查期間有1674位業內人士參與。調查結果顯示,87%的參與調查人士認為加價費屬經銷商非法所得,將之計入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并不合理。只有5%的人士認為加價費是購車費用的一部分,屬合理征稅。在當下法度不明的背景下,也有8%的人士表示對此是否合理難以鑒定。急不可耐的利益一切又回到了原點。目前,除少數幾款國產熱銷車型之外,加價之風最為激烈的就是進口車,尤其是進口豪華車的加價售車現象已成常態。加價售車,應該是一種什么行為。在本次調查中,贊成對加價費征稅的觀點偏向認為:加價售車本身是個市場行為,由市場供需狀況決定,且消費者是自愿支付額外加價費,其中商家無任何隱瞞和欺詐手段。而持反對立場的人士則認為“是脫離法律制度為前提的自圓其說,有一定的邏輯性,但卻是事實上的違法行為。”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四十二條同時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以判定,汽車經銷商通過在原銷售定價基礎上的加價售車行為借以車源短缺等為名額外收取的加價費已經明顯違反了《價格法》的這兩條規定,擾亂了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因而廠商違法所得的加價費應被予以沒收和處以行政警告和罰款。但對于一些豪華進口車廠商數億甚至數十億元的加價費所得,是否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尚未有任何官方表態。此前。北京、上海、廣州等22個城市的消費維權單位聯合發布聲明,認定“加價售車”是一種違法行為。浙江、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門也曾依法對當地存在加價售車行為的經銷商進行了處罰和警告。在加價售車本身的違法行為已經落定的前提下,國稅總局單方面對違法所得部分進行征稅顯然有悖法律規定,在其他主管部門未對這一市場行為進行有效的整頓之前,這種征稅方式也不具實際操作性。饑餓之惡饑渴且龐大的中國汽車市場,催生了各式謀利之術。就中國本土制造商而言,由廣汽本田首試的饑餓營銷,開啟了本土產品加價銷售的大門。自此之后,大眾、豐田、本田等在中國的合資公司都紛紛選擇了這一招數。調查中,28%的參與者認為,整車制造商的饑餓營銷對加價銷售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進口車經銷商為了降低庫存壓力和風險,往往采取較為保守的“訂單式銷售”。在廠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默許下,經銷商抓住這部分消費者價格敏感度低又想盡快提車的消費心理,人為加高提車費,并逐漸形成行業潛規則。加價售車自出現迄今,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整治,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產業政策的缺失,成為惡中之惡。34%的參與者認為,《汽車銷售品牌管理實施辦法》的制度設計直接造成了進口企業的壟斷權,直接導致當下進口車加價頻繁。事實上,《汽車銷售品牌管理實施辦法》自實施起便因其對廠家的絕對傾銷而備受詬病。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外整車企業可以在中國設立獨立的汽車銷售公司,并授權旗下的全資銷售公司做其產品的總經銷商,同時禁止國內其他經銷商對其產品平行進口。如此一來,國外整車廠商便可通過其總經銷商直接或間接地壟斷進口車營銷網絡,在豐厚收益的誘惑下,通過對渠道和車源的壟斷,對一些熱銷的進口車難免會打著市場供需的幌子實行加價銷售。占被調查人數近90%的人士認為,在制度改變之前,加價售車不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