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輪胎利用煉油設備可以煉出油、鋼絲與炭黑,是廢輪胎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重要方式。據了解,在廢舊輪胎中提煉出來的重油可作為燃料油用于玻璃廠、發電廠、鍋爐廠生產運作中。因此廢輪胎煉油無罪,但非法利用廢舊橡膠輪胎煉油會對大氣環境、土壤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必然受到嚴重處罰。
2020年6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就受理一起關于廢輪胎非法煉油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四名被告于2018年11月在當地合伙租用一臺蒸餾爐,在未辦理環評手續及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廢舊輪胎通過加熱蒸餾裂解,提煉燃料油、鋼絲、廢渣進行出售。此番非法煉油共計出售燃料油60噸、鋼絲28噸、廢渣60噸。
2019年3月1日,上述四名被告再度在同一地點非法煉油,出售燃料油60噸,其存放在空地上剩余廢油渣,重量達48.92噸。該案件中的被告在廢輪胎煉油過程中產生的剩余廢油渣堆放于空地上,無遮擋無覆蓋,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涉嫌刑事犯罪。
法院認為,上述四人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行為,需承擔大氣污染損害總計116542.65元,廢油渣后續處置費用220140元。同時,被告還需承擔原告墊付的檢測鑒定費用40000元;原告調查費、差旅費、專家顧問費、律師費等費用50000元。
我國每年都會產生大量的廢輪胎,將廢輪胎通過合理的方式進行回收再利用對解決廢輪胎環境污染、提高國民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廢輪胎的處理方式主要包括輪胎翻新、加工成輪胎膠粉、加工再生膠以及煉油等,每種應用方式都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能成為“有心人”非法盈利的手段,不能存在再度污染環境的行為,否則比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