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務部發布關于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本次復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繼續提交價格承諾。商務部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5年。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08年第40號公告對該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9.4%)對其征收反傾銷稅。
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英文名稱為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于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
丙酮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塑料、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