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加強度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國家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5月24日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該標準的規定執行。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總稱,通常分為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簡稱NMHCs)、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有機化合物、含硫有機化合物等幾大類,主要來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涂料制造、溶劑制造與使用等過程。VOCs不僅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物,也是PM2.5重要來源之一,包括橡膠制品在內的30個行業均涉及VOCs。
本標準規定了VOCs 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現有橡膠制品企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①含VOCs物料的儲存環節應采用密閉容器、包裝袋,高效密封儲罐,封閉式儲庫、料倉等。
②含VOCs物料的裝卸、轉移和輸送環節,應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罐車等。
③含VOCs物料的生產和使用環節,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取負壓等有效收集措施。
④處置環節應將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加蓋密封,按要求妥善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⑤高VOCs含量廢水(廢水液面上方100毫米處VOCs檢測濃度超過200ppm,其中,重點區域超過100ppm,以碳計)的集輸、儲存和處理環節,應加蓋密閉。
⑥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應按照要求,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橡膠制品企業如果有以下幾種違法行為,將進行金額不等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企業將責令停產整治。
①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的行為;
②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
③含VOCs產品以及有機聚合物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未采用密閉設備或未在密閉空間內操作;
④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
⑤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⑥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國家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已經做出規定的將按照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無需執行量標準之嚴者。目前橡膠制品行業現行《橡膠制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已經對對廠界無組織排放的污染物濃度提出控制要求。
無組織排放和有組織排放最大的區別在于,有組織排放主要關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達標,而無組織排放則主要關注企業儲存、運輸、生產、使用等各環節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是否達到標準要求。新標準即將在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執行,現有橡膠制品企業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