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本)》。廢輪胎資源化利用的主要方式為生產再生橡膠、橡膠粉及熱裂解,《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本)》鼓勵輪胎生產企業開展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鼓勵將再生橡膠、橡膠粉作為部分或全部原材料進行制品生產。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通過對廢舊輪胎進行加工處理。技術、裝備與工藝上,廢輪胎破碎不采用手工方式,廢輪胎破碎、粉碎及分級應采用自動化技術與裝備,鼓勵應用橡膠粉生產自動化集中控制生產線。再生橡膠應采用環保自動化或智能化連續生產裝備,鼓勵應用新型塑化方式生產,精煉成型應采用聯動裝備。
能源消耗指標上,從整胎破碎起計,再生橡膠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850千瓦時/噸(新型塑化裝備除外);橡膠粉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除外)。
從環境保護方面看,廢輪胎破碎、粉碎作業區,應設置粉塵收集和高效除塵設施,有效降低粉塵排放。再生橡膠生產應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管控,配備適宜高效的尾氣處理設施,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配備廢水處理裝置,廢水排放達到《污水排放綜合標準》,鼓勵廢水循環利用。
產品質量上看,再生橡膠產品質量應符合《再生橡膠》《再生丁基橡膠》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橡膠粉產品質量應符合《硫化橡膠粉》《路用廢胎硫化橡膠粉》等國家和行業相應的標準要求。
與《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20年本)》同時發布的還有《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本)》,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2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3〕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