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上期能源對外發布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20號膠期貨標準合約》及6個實施細則修訂案。并公布20號膠期貨將于8月12日在上期能源掛牌交易。
據悉,本次合約,上期能源主要在規則制訂中做了完善。一是優化在庫商品再次檢驗報告有效期。從180天縮減為90天,檢驗報告的有效期增加檢驗次數以確保20號膠交割商品質量。二是修改交割手續費的表述,將“40元/手”調整為“4元/噸”,并進一步明確20號膠一張標準倉單交割手續費按照名義重量(10噸)收取。三是調整期貨公司委托代理業務變更要求,重要內容變更的報備時限由“變更協議前5個交易日”調整為“變更協議后10個交易日”。
值得關注的是,上期能源為進一步推動對外開放并加強風險管理,重點優化了一些機制。一是與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有機銜接,調整了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委托代理業務和委托結算業務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要求,刪除了每代理一家境外經紀機構增加200萬元、每代理一家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增加50萬元的規定。二是在臨近交割時,對標準倉單數量與賣出持倉進行匹配管理。三是為與國際市場接軌,成交量和持倉量的定義從雙邊計算改為單邊計算,實施時間為2020年1月1日。下一步,上期能源將穩步推進20號膠期貨合約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20號膠期貨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