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環保廳向山東各地市下發了一份新文件。文件要求,各地區要認真實施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每一位公民都有權對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最高可獲得2000元的獎勵。此規定將從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為期兩年,被舉報企業一經查實將獲得嚴厲處罰,情節嚴重者將會被勒令關停。
文件中還明確指出,公民的舉報獎勵分為500元、1000元及2000元三擋,分別為:若被公民舉報后,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限產決定的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的企業、非法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企業,公民可獲得2000元獎勵。
對舉報企業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的企業;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企業接受委托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企業;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企業;工地、廠區使用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企業。經查證后舉報者均可得到1000元獎勵。
日均超標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的企業;已被責令限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驗收就擅自恢復生產的企業;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和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企業;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的企業;未按要求開展污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的,納入“散亂污”和燃煤小鍋爐關停取締清單又死灰復燃的企業;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后期管理的企業。查實后舉報者可獲得500元獎勵。
此外,文件還提出,若被舉報的生產單位出現了再次違法行為,公民可以繼續向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以再次獲得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