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北京金運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在北京市三中院得到終審判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8萬。好好的輪胎企業不用心經營,想些歪門邪道最終自食其果。
事件簡述:北京金運通大型輪胎翻修有限公司主要經營輪胎翻修及廢舊輪胎翻修利用,公司從2016年春天開始,就處于停業狀態,且在2016年8月廠子名下60畝土地就早已被抵押、查封。
經法院一審查明,2016年間,被告人孫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以北京金商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金商公司)并購金運通公司的項目名義,以投資該項目可獲取高額利益為由,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誘使投資人簽訂《借款合同》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被告人孫某參與吸收資金共計5000余萬元。
供述中孫某稱,金運通1990年注冊成立,他是股東之一,該公司從2016年春天開始處于停業狀態。同年9月初,他通過朋友認識了金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想投資金運通,并邀請他先參加9月7日的酒會,想通過他在酒會上試試投資人的意向。孫某承認,他口中的土地早已分別抵押給了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并且土地已經于2015年下半年被西城法院查封。他在酒會上并沒有說出實情,他打算籌到錢還清解除抵押后,拿土地證辦理開發建設手續。
經法院審理認為,從在案證據體現出的酒會布置情況、宣傳口徑以及參與人數來看,任何具有正常社會認知的人都能判斷出這是一個募資酒會。孫某也在酒會上進行了虛假宣傳來吸引投資。綜上可以認定孫某明知自己是在參與募資行為,對孫某辯解不予采信。根據9月6日酒會時間點劃分,孫某應承擔投資人在金商公司的相應投資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孫某的犯罪數額為5000余萬元,判決孫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期徒刑4年,罰金8萬元。后孫某上訴,北京市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