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于2018年11月30日經該省第13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出臺。2019年1月1日起,山東省開始正式實施《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據悉,偷產偷排可查封和停電 《條例》第22條規定,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未按照要求實施停產、停排、限產等措施,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企業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做出決定,責令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或者關閉的,可以要求供電企業采取中止生產用電的措施,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此外,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印染、電鍍、制革等企業關閉、搬遷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對未處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氣體、工業固體廢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以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要進行安全處理。
《條例》中說道,對拒不改正可連續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決定送達之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是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的;
二是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是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批即開工建設的;
五是對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六是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裝置的;
七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
對此,有關人士分析認為,按照這個條例的規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對拒不停產限產的企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拉閘停電等措施。該條例旨在有效地防止排污單位繼續偷產偷排。這對橡膠、輪胎、化工等高污染行業,將產生較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