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上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公告2018年第84號文件稱: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起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5910和40025990項下。
征收方法為:自2018年11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丁腈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各公司稅率為:韓國公司1.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12.0%。2.(株)LG化學15.0%。3.其他韓國公司37.3%。日本公司:1.日本瑞翁株式會社28.1%。2.JSR株式會社16.0%。3.其他日本公司56.4%。
公告中還明確說道,對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對于韓國和日本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2017年11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4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當時,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丁腈橡膠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其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7月16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存在傾銷,國內丁腈橡膠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初步裁定后,我國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進行了調查。目前,本案調查結束,結果為,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存在傾銷,國內丁腈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