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赤壁市陸水湖工商所工作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兩起輪胎虛假宣傳違法形為。
一起是輪胎經營戶廖某,在其店內銷售某一品牌輪胎,該產品宣傳冊為2017版,宣傳冊中描述中出現“世界十強輪胎企業 、全球輪胎品牌排行前十”等稱謂。另一起是赤馬港辦事處營里村二橋旁某品牌輪胎店內待售的“某某”輪胎的標識上標有“原裝配套”“連續三年主流轎車細分市場排名居前”等內容。因為輪胎宣傳內容會影響到消費者對產品的真實認識。所以,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必須要進行核實。
該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經調查情況確實屬實,在宣傳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之規定,構成了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所責令當事人立刻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該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通過以上事件,輪胎商業認為:想要通過宣傳手段來達到銷售的目的無可厚非,但一定要把握尺度。畢竟輪胎的作用除了能讓車輛保持移動外,主要還是對行車安全起到保障作用。如果沒有達到所“吹噓”的程度,讓消費者產生誤解,這樣不僅讓自己失去信用,而且可能會影響到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后續會產生更多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