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土耳其決定不對我國相關輪胎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本次保障措施調查已于2018年1月5日終止,涉案產品包含:用于乘用汽車(包括旅行車和賽車)、卡客車、農林業車輛和機器、建筑、采礦或工業處理車輛等輪胎產品。
據了解,2017年4月6日,土耳其經濟部和進口總局發布公告,決定對自全球進口的部分輪胎產品發起保障措施調查,涉及乘用車輪胎、卡客車輪胎等多類產品。
調查機關在立案的同時,對被調查產品實施0.50美元/千克的臨時保障措施,為期200天。根據《WTO保障措施協議》第9條第1款規定,該臨時保障措施對發展中國家豁免,但該豁免不適用于中國。
立案報告顯示,該案由調查機關自主發起,同時從土耳其國內搜集了兩家輪胎企業的數據進行損害分析,該兩家企業的產量占土耳其國內總產量的58%,滿足國內產業代表性的要求。
調查機關認為,土耳其國內輪胎產能較高,而且還有持續增加產能的投資,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量增加,使該國國內產業的經濟指標惡化,初步評估認定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了損害或損害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