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61號《關于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自2018年7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本初裁決定所確定對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為:韓國公司1. 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12.0%。2. (株)LG化學: 15.0%。3. 其他韓國公司: 37.3%
日本公司1. 日本瑞翁株式會社: 30.0%。2. JSR株式會社: 18.1%。3. 其他日本公司: 56.4%
據了解,2017年11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4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為40025910和40025990項下。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丁腈橡膠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1、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存在傾銷,國內丁腈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