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國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結果發布2018年第39號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26.0%-66.5%)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我國商務部經過調查,初步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應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7年8月30日發布2017年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3910和40023990稅號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