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保部印發了《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保部決定在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對象包括新建項目和現有企業。
公告顯示,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標準制出臺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排放限值。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執行。對于已規定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及鍋爐,環保部對已建項目的執行時間要求十分嚴格。
石化、化工、鋼鐵、等行業現有企業及在用鍋爐,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環保部還要求“2+26”城市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審批新建項目,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限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