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明確審批權責,海南近日出臺了《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試行)》,建設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參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處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施行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結合了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指出的問題、群眾反映和關注度較高的行業產業等實際情況,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進行了上收和下放的調整,比如水力發電,再生橡膠制造、橡膠加工、橡膠制品制造及翻新等這一系列類別應編制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審批權限現均實行上收,統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依據規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環境保護部、省政府確定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規定》第七條明確,涉及環境敏感區、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審批權限、違反法定程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此外,《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17年本)》與《管理規定》配套同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