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禁止洋垃圾入境推進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進口固體廢物環境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環境保護部近期制修訂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于近日發布。
《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于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固體廢物(以下簡稱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明確了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審批流程等事項。其中特別指出,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日常現場監督檢查,嚴控環境風險。
《進口廢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適用于申請進口《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中廢紙的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明確進口廢紙的企業除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外,還應符合生產能力應不小于5萬噸/年,并具有與加工利用能力相適應的制漿、造紙等生產加工設備;符合《造紙產業發展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廢紙企業或相關生產線未被列入《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等條件。
兩項規定均從公布之日起施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