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實施。日前,陜西省財政廳廳長丁云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上,作了關于《陜西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草案)》的說明。
記者從中了解到,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相關的規定,陜西環境保護稅中的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其中,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將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這說明,環保稅將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的規定,陜西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也得到確定,其中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丁云祥表示,此標準暫定三年。隨后,根據陜西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對企業治污減排的需要等,適時對稅額作出調整。
記者了解到,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同一介質相同污染當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當。
稅法明確,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等五種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在符合環保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兩種情形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稅法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